(2017)皖1822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程霞与方照欢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霞,方照欢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2215号原告:程霞,女,1983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刘玉荣,广德县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照欢,男,198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程霞诉被告方照欢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旭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程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照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霞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广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方某。女儿出生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双方于2010年3月1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教育。原、被告离婚后,被告一直阻止原告看望女儿,现请求判令原告每月可探望婚生女方某或带其外出游玩1次,每月可在原告家居住2天,暑假可在原告家与原告共同生活一个月,寒假可与原告共同生活十天。方照欢未进行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程霞与方照欢于××××年××月××日在广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方某。后因感情不合,双方于2010年3月经本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婚生女方某(2009年8月27日生)由方照欢负责抚养教育。现程霞为探望女儿方某,程霞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程霞及其代理人当庭陈述、程霞提举的本院(2010)广民一初字第0834号民事调解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程霞对婚生女方某有探望的权利,探望方式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程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探望婚生女方某一次;原告程霞在暑假期间与婚生女方某共同生活20天;原告程霞在寒假期间与婚生女方某共同生活10天;原告程霞行使上述探望权时,被告方照欢应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程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 婧附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