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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8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群星、项连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群星,项连娟,皇甫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8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群星,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项连娟,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皇甫玉忠,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姚群星与项连娟、皇甫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项连娟、皇甫玉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项连娟、皇甫玉忠名下拆迁安置房,但未办理产权证书且一时难以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杭桐江商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