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绣路支行与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绣路支行,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绣路支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绣街。负责人谷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颜某,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6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绣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抵押房屋物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