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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XX量公民身份号码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量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22执1007号被拘留人:XX量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陈领与XX量、包春娇(2017)浙1022执1007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XX量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