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执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夏元通、莆田市金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金泰来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790号申请执行人夏元通,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莆田市金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北埔村大众路。组织机构代码:58313835-0。法定代表人沈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建金泰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北埔村大众路505号。组织机构代码:15535158-5。法定代表人XX震。被执行人沈新,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莆田市金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金泰来集团有限公司、沈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福建金泰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侯查封被执行人福建金泰来集团有限公司坐落在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坝津村综合楼一幢(房产证号:X2××43、国有土地使用权:莆国用〔2012〕第N2012239号)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福建金泰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福建金泰来集团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自己承担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豪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柳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