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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保定市高新区德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高新区德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斌,刘萍,李文芝,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492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高新区德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朝阳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德洛。被执行人王斌。被执行人刘萍。被执行人李文芝。被执行人孙涛。申请执行人保定市高新区德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斌、刘萍、李文芝、孙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6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0602执492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