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某甲与被告马某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甲,马某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818号原告:马某某某甲,女,1995年2月18日出生,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和政县三合镇二甲村煤洞社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莲,系临夏县司法局土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某乙,男,生于1993年1月13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县黄泥湾乡黄泥湾村下寺社。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某甲与被告马某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某甲于2017年8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某甲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时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