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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某甲与被告马某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甲,马某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818号原告:马某某某甲,女,1995年2月18日出生,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和政县三合镇二甲村煤洞社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莲,系临夏县司法局土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某乙,男,生于1993年1月13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县黄泥湾乡黄泥湾村下寺社。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某甲与被告马某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某甲于2017年8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某甲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时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