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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戴连生与被执行人米维新退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连生,米维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戴连生,男,1963年生,彝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米维新,男,1960年生,汉族,现住开远市。申请人戴连生与被执行人米维新退伙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50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金额为3325元,经本院采取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查询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米维新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亮审判员  段琳审判员  马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