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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朱少全、李俊翔与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翔,朱少全,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李俊翔,女,1980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执行人:朱少全,男,197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组织机构代码059854086。法定代表人:胡雪莲。本院在办理朱少全、李俊翔申请执行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截止2017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3368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执行费未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4执11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维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