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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6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博与张涛、张英、蒲城洛兴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博,张涛,张英,蒲城洛兴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6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博,男,1986年7月6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东街前卫*楼**号。被执行人张涛,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延安东路**号。被执行人张英,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西禹路**号。被执行人:蒲城洛兴畜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蒲城县孙镇黎起八队。法定代表人:张英。本院在执行杨博诉张涛、张英、蒲城洛兴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5)西莲证经字第11392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案款930000元、利息55800元,违约金204200元,执行费117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时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执限内无法执结,本院征得申请执行人杨博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约定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宏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