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金功伟与薛志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功伟,薛志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2民初1255号原告:金功伟,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委托代理人:柯员员,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系原告金功伟的妻子。被告:薛志凯,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原告金功伟与被告薛志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功伟的诉讼代理人柯员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志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功伟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薛志凯归还原告金功伟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3日,被告薛志凯因资金周转向原告金功伟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双方口头约定一个月归还。经催讨无果,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薛志凯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对被告薛志凯尚欠原告金功伟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金功伟与被告薛志凯之间所建立的借款合同关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约,诚实履行。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未明确还款期限,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被告薛志凯借款后未及时还款,系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方。综上,原告金功伟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薛志凯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志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功伟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薛志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泉人民陪审员 余 丽人民陪审员 颜素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雯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