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财保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方萍、程少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萍,程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财保第295号申请人:方萍,女,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陈玉,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程少君,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方萍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程少君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大华南湖公园世家A16栋1单元1层2号的房屋(合同备案号:洪113180381)及地下车库(合同备案号:洪13045614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方萍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程少君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大华南湖公园世家A16栋1单元1层2号的房屋(合同备案号:洪113180381)及地下车库(合同备案号:洪130456149)。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拥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