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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与侯岳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侯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地址:株洲县渌口镇。被执行人侯岳云,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株洲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侯岳云借款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29日作出的(2004)株县法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221执恢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笃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