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2民初5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山东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派科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派科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5184号原告:山东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吕爱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春、杨礼仲,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派科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崔洪亮,董事长。原告山东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派科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青岛派科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投资款1000万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框架合作协议》;3.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框架合作协议》,双方拟在油气管道安全运营方面进行合作,由原告对青岛派科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资。2016年4月26日,原告将1000万元投资款支付到青岛派科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专户。后因被告存在同业竞争及竞争禁止等情形,双方合作告停,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但被告却迟迟不予返还原告投资款。同时,双方签订的《框架合作协议》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如原告方继续履行将遭受权利义务重大损害,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青岛派科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所签订合同为投资入股的合同,且山东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也将第一笔投资款项汇入了青岛银行科技支行(位于青岛市高新区),即本案的履行地在青岛派科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又因青岛派科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案的被告和接受资金的一方,且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青岛派科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即青岛市高新区,由于高新区无单独法院,所以本案应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派科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派科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的签署地点为山东省济南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青岛派科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亦位于青岛市,因青岛市高新区未设法院,青岛市高新区行政区划上隶属于青岛市城阳区,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所提应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青岛派科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凤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