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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77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与陆银山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陆银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7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跃龙路100号。主要负责人:顾鹏飞,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咏,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银山,男,1987年11月13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与被执行人陆银山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崇商初字第01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崇商初字第01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崇商初字第01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季洋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