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4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化明钦、丁志伟等与禹州市瑞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明钦,丁志伟,党自勇,张金法,禹州市瑞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李文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4566号原告化明钦,男,生于1958年2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丁志伟,男,生于1974年8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党自勇,男,生于1966年11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张金法,男,生于1965年8月11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化明钦、丁志伟、张金法委托代理人党自勇,男,生于1966年11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禹州市瑞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帅增。住所地禹州市。被告李文志,男,生于1965年2月22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化明钦、丁志伟、党自勇、张金法诉被告禹州市瑞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李文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化明钦、丁志伟、党自勇、张金法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化明钦、丁志伟、党自勇、张金法承担。审判员 :崔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柳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