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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与莫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莫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5民初2189号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尚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梅,女,该公司职工。被告:莫炎,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与被告莫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实收31元),由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张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侯玉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