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靳美妮、靳双运等与靳怀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美妮,靳双运,王献芳,王学锋,王文锋,靳怀良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民初1807号原告:靳美妮,女,194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魏县。原告:靳双运,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魏县。原告:王献芳,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魏县。原告:王学锋,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魏县。原告:王文锋,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魏县。以上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美妮,女,194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魏县。被告:靳怀良,男,汉族,1950年10月24日出生,住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美妮、靳双运、王献芳、王学锋、王文峰与被告靳怀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靳美妮、靳双运、王献芳、王学锋、王文峰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靳美妮、靳双运、王献芳、王学锋、王文峰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靳美妮、靳双运、王献芳、王学锋、王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靳美妮、靳双运、王献芳、王学锋、王文峰负担。审判员 吴学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全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