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李发鲁、张允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发鲁,张允峰,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财保48号申请人:李发鲁,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申请人:张允峰,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被申请人:王娟,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申请人李发鲁与被申请人张允峰、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发鲁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允峰、王娟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物一宗。担保人杨鲁贺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鲁R×××××号牌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发鲁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允峰、王娟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物一宗;查封登记在杨鲁贺名下的鲁R×××××号牌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献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朝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