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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邓文华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5刑初979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邓文华 曾用名 民族 性别 出生日期 1 文化程度 公民身份号码 政治面貌 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 前科情况 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强制 措施 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曾修文 起诉书文号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7〕958号 指控 事实 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邓文华在本市青羊区光华南二路国一梦巢小区以发传单做掩护,来到该小区。使用银行卡打开房门,盗走被害人王璇卧室内白色苹果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3 400元)一台。2017年1月9日,邓文华在本市青羊区万寿西路。采用同样方式进入被害人王瑶家中,盗走其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共价值4 380元),项链一条(无法鉴定)。 2017年5月12日,民警将邓文华挡获。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 意见 被告人邓文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文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文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邓文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对被告人邓文华犯罪所得予以继续追缴并退赔被害人。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审判员 泽跃华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卓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