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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书堂与泌阳县羊册镇五里王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堂,泌阳县羊册镇五里王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李书堂,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泌阳县羊册镇五里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法定代表人:陶平,任村委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在执行申请人李书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泌阳县羊册镇五里王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34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德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