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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清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兵、王中美、侯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清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兵,王中美,侯乃龙,王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598号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清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通玉路1号。法定代表人:沈时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传勇,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巧生,南京市合区清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徐兵,男,1979年9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王中美,女,198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侯乃龙,男,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王宝峰,男,196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清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兵、王中美、侯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5)六商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徐兵、王中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清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89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5年1月21日至判决确定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偿付律师代理费5660元。二、被告侯乃龙、王宝峰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件受理费2225元,其他诉讼费26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505元,由四被告负担)”。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本院财产查询回执、撤回执行申请书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本院予以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振飞审判员  徐 伟审判员  章耀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