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3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福州丹厦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张晔、朱璐珑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丹厦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张晔,朱璐珑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3572号原告:福州丹厦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浦东路12号群升白马郡10#楼1层07店面(经营场所: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广达路222号世茂茶亭.臻园商业楼4#楼2层26商铺,1层2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565393550M。法定代表人:沈木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泉,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晔,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朱璐珑,女,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福州丹厦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晔、朱璐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福州丹厦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结清本案讼争的费用、双方纠纷已解决且无其他争议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丹厦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福州丹厦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晓冰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