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8民初5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田寿昌与王祎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寿昌,王祎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5439号原告:田寿昌,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王祎尧,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田寿昌与被告王祎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寿昌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田寿昌负担。审判员  刘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