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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575号原告尚某,女,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王某,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尚某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提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昱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