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575号原告尚某,女,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王某,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尚某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提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昱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