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刑更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冉井华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刑更189号罪犯冉井华,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重庆省酉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花桥监狱一监区服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温瓯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井华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后发现漏罪,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温瓯刑初字第1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井华犯盗窃罪、与原判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4000元(已缴纳),责令退赔违法所得25935.6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1次,共计11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24日止。执行机关花桥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花桥监狱认为,罪犯冉井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冉井华在2016年、2017年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记功2次,表扬4次,16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冉井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冉井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张 韫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