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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9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大通湖支行与被执行人邵建伏、彭凤娇、益阳市大通湖区宇星房地产责任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91执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大通湖支行,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五一路北500号。负责人贺斌,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邵建伏,男,住湖南省大通湖区五一中路。被执行人彭凤娇、女,住湖南省大通湖区五一中路。被执行人:益阳市大通湖区宇星房地产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大通湖区河坝镇御湖路。法定代表人:黄剑星。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大通湖支行与邵建伏、彭凤娇、益阳市大通湖区宇星房地产责任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彭凤娇银行存款24000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邵建伏、彭凤娇、益阳市大通湖区宇星房地产责任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彬审 判 员  殷平安代理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