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丽莉、张祖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丽莉,张祖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03民特36号申请人:陈丽莉,女,汉族,生于1963年9月27日,住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张祖珍,女,汉族,生于1937年10月3日,住遂宁市船山区。代理人:陈丽兰,女,汉族,生于1960年9月27日,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系被申请人张祖珍之女。申请人陈丽莉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祖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丽莉称,申请人陈丽莉系被申请人张祖珍的次女,被申请人张祖珍长期患有多种疾病,日常生活和日常事务均不能自理,且神志不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被申请人张祖珍生育由陈丽莉、陈丽兰二女,因陈丽兰长期在江苏居住,无法照顾被申请人,为了方便照顾和护理被申请人,申请人陈丽莉与陈丽兰商量后,特申请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其次女即申请人陈丽莉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陈丽兰称,申请人所称情况属实,同意申请人的意见,愿意由申请人陈丽莉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丽莉与被申请人张祖珍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张祖珍的配偶陈治华于1996年5月2日死亡,二人共生育有申请人陈丽莉���陈丽兰二个子女。2017年8月12日,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张祖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陈丽莉自愿作为被申请人张祖珍的监护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祖珍经鉴定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的父亲陈丽莉自愿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张祖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陈丽莉为被申请人张祖珍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