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4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发军与周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军,周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4民初770号原告:张发军,男,生于1974年3月5日,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村民,住竹溪县。被告:周睿,男,生于1990年3月01日,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村民,住竹溪县。原告张发军与被告周睿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张发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张发军负担。审判员 明安辉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