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8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鑫天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五洋港口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鑫天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五洋港口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8399号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鑫天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街刘庄村盛兴里九排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6124687D。法定代表人:孙春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天津森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五洋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5709308D。法定代表人:陈马成,董事长。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鑫天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五洋港口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天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五洋港口机械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天津第二支行(开发区第二大街9号,建国酒店旁边)账号03×××11账户内存款411297元。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鑫天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鑫天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五洋港口机械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支行(开发区××大街××号,建国酒店旁边)账号03×××11账户内存款41129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