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02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平韩州酒业有限公司、梨树县诚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梨树县北方糠醛有限公司、李凤伟、刘春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平韩州酒业有限公司,梨树县诚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梨树县北方糠醛有限公司,李凤伟,刘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788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东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雄安,红嘴集团总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四平韩州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梨树县诚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梨树县北方糠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凤伟,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刘春艳,现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韩州酒业有限公司、梨树县诚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梨树县北方糠醛有限公司、李凤伟、刘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梨树县诚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双方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梨树县诚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案件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管玉波执行员  张青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