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4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张均波与刘文平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均波,刘文平,王晓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204号原告:张均波,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鹏(系原告女婿),住莱州市夏邱镇夏北村***号。被告:刘文平,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莱州市。被告:王晓丽,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莱州市。原告张均波与被告刘文平、王晓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均波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均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均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慧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