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行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菊芳、彭金富等与启东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菊芳,彭金富,杨高生,杨柱保,彭件云,启东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初176号原告高菊芳,女,194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原告彭金富,男,193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原告杨高生,男,195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原告杨柱保,男,194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原告彭件云,女,194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方桂泉,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东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黄卫锋,市长。出庭负责人徐晓星,副市长。委托代理人陆颖颖,启东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达,启东市吕四港镇海渔村副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菊芳、彭金富、杨高生、杨柱保、彭件云诉被告启东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高菊芳、彭金富、杨高生、杨柱保、彭件云以需对个别原告进行调整及待被告履行期限届满后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高菊芳、彭金富、杨高生、杨柱保、彭件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菊芳、彭金富、杨高生、杨柱保、彭件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高菊芳、彭金富、杨高生、杨柱保、彭件云负担。审判长 张志新审判员 谭松平审判员 郁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