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768号申请执行人:赵成鲁,男,汉族,1949年11月1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张元,男,汉族,1956年7月12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赵成鲁与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元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