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4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卫强与刘现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强,刘现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4758号原告李卫强,男,出生于1988年6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刘现领,男,出生于1980年10月2日,汉族,住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强诉被告刘现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