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茂华印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茂华印刷有限公司,丁国荣,俞红兰,万小萍,谢振华,李德宁,邓小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3281号申请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730号庐山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5973605X。法定代表人:熊斌。被申请人:江西茂华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村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5677435-6。法定代表人:万小萍。被申请人:丁国荣,男,1969年8月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进贤县。被申请人:俞红兰,女,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进贤县。被申请人:万小萍,女,198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谢振华,男,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李德宁,男,195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邓小荣,女,195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申请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茂华印刷有限公司、丁国荣、俞红兰、万小萍、谢振华、李德宁、李德宁、邓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茂华印刷有限公司、丁国荣、俞红兰、万小萍、谢振华、李德宁、李德宁、邓小荣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茂华印刷有限公司、丁国荣、俞红兰、万小萍、谢振华、李德宁、李德宁、邓小荣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追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