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聚仁富邦石油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聚仁富邦石油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路通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联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润通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张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执4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5、127号。法定代表人:赵毅,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聚仁富邦石油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政府北侧。法定代表人:张治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天津市路通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张治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联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千佛山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黄蒙地,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润通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发港南路58号。法定代表人:张治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治平,男,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聚仁富邦石油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路通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联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润通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张治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信托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津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王建信代理审判员 刘为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