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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明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明才,胡双梅,胡伯峰,芮清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98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怀瑞,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明才,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胡双梅,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胡伯峰,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芮清生,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 勇审判员 廖春雪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乐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