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5执9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时强与张大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时强,张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9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时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张大勇,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时强与被执行人张大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大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大勇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时强5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张大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大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