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民终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朱华、唐秀兰与贺小红、贺小伟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华,唐秀兰,贺小红,贺小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5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华,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朔州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秀兰,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朔州市人。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锁荣,女,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住朔州市。系朱华、唐秀兰表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小红,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小伟,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龙,山西天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华、唐秀兰因与被上诉人贺小红、贺小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60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朔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60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华、唐秀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向阳审判员 郭洪福审判员 赵彩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