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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甘肃省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王民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省宁县农村合作银行,王民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276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宁县新宁镇农贸路*号。法定代表人:路少军。委托代理人葛晓斌,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王民怀,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民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6年6月15日(2016)甘1026民初1041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1日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026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王民怀履行37190.08元,对利息部分分期偿还,如果半年之内不按期偿还,申请人可另案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026执2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陈伟锋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帅烜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