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无锡科捷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嘉友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嘉友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嘉友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嘉友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无锡科捷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信华宏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3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嘉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1幢13-1-1室。法定代表人:常秀琴,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嘉友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1幢1202室。法定代表人:张伯寅,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科捷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工业安置区。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北京信华宏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徐庄55号G-B130号。法定代表人:张慧文,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北京嘉友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嘉友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科捷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信华宏腾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4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嘉友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嘉友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其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嘉友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嘉友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冰审 判 员 贾建中代理审判员 张 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晴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