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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361温岭市广源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与沃尔达环境技术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广源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沃尔达环境技术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361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广源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丹崖工业区104国线南侧荣时路交叉路口。组织机构代码78567070-8。法定代表人:钟顺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沃尔达环境技术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双沟西路388号。组织机构代码08158325-1。法定代表人:彭建军,该公司总经理。依据(2015)洪商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沃尔达环境技术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广源机床设备有限公司5176465286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424402.8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865元。经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广源机床设备有限公司申请,2016年1月12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沃尔达环境技术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沃尔达环境技术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6年2月2日轮候查封沃尔达环境技术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双沟西路南侧4幢的房产及,2016年2月10日轮候查封沃尔达环境技术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苏N×××××号小型汽车(该车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已执行到位424402.86元,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执行长  杜学任执行员  李帅伟执行员  裴昌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红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