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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宁诉被告孙富、赵志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孙富,赵志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194号原告王宁被告孙富被告赵志浩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胡汉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单英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