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国英与姜五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英,姜五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430号原告周国英,男,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姜五明,男,1981年1月7日生,汉族,行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英与被告姜五明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英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英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国英负担。审判员 张军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