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燕付林申请执行高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付林,高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223号申请执行人:燕付林,男,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沿河湾镇云坪行政村云坪村,身份证号:6106241973********。被执行人:高晓明,男,汉族,1972年4月27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真武洞镇东营政村东营村,身份证号:6106241972********。本院在执行燕付林申请执行高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燕付林于2017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批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燕付林自愿撤回(2017)陕0624执2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