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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冬梅与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冬梅,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19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冬梅,个体工商户,住锡林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光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义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冬梅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冬梅于2017年8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冬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冬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冬梅负担,剩余50元退还上诉人冬梅。审 判 长  吴铁刚审 判 员  杨蔚堃代理审判员  韩东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齐兴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