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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大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任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江大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任建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568号原告:重庆江大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许光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华均,男,汉族,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员工,一般代理。被告:任建国,男,汉族,1960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受理的重庆江大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任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江大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大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江大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重庆江大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吉红霞审 判 员  谭 娜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远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