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熊国伟、李小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国伟,李小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333号移送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熊国伟,女,1974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小黑,女,1987年4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对被执行人熊国伟、李小黑处以罚金一案(案号2017赣01**执333号)时,因被执行人熊国伟、李小黑正在服刑,为促使服刑人员安心改造,本案目前暂无执行的必要,故本院刑事审判庭撤回该移送执行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执3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员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