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俊丽、晁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丽,晁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529号申请执行人:李俊丽,女,1977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晁振,男,46岁,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丽与被执行人晁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6)鲁1702民初50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12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权12000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李俊丽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晁振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晁振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俊丽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02民初5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俊丽在被执行人晁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保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启文 关注公众号“”